保障誠信經營維護競爭秩序
解讀新修改的商標法
原標題:保障誠信經營維護競爭秩序 解讀新修改的商標法
今天在京閉幕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商標法的決定。
1982年制定的商標法是我國改革開放后頒布的第一部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在我國知識產權法制建設進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義。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現行商標法的有些內容已難以適應實踐需要,本次修改就是認真總結了現行商標法的實施經驗,針對新情況、新問題,適應新需要,主要從六個方面進行了修改:增加關于商標審查時限的規(guī)定;完善商標注冊異議制度;厘清馳名商標保護制度;加強商標專用權保護;規(guī)范商標申請和使用行為,禁止搶注他人商標,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規(guī)范商標代理活動。
修改后的商標法從原來的64條增加到73條,內容非常豐富,也很完善。這也是繼1993年和2001年之后,立法機關對商標法的第三次修改。
歷時十年完成修改程序
截至2013年上半年,我國商標累計申請量、累計注冊量分別為1221萬件、817.4萬件,有效注冊商標已達680.8萬件,均位居世界第一,并涌現出一批享譽國內外的馳名商標。但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近年來我國商標注冊量劇增,商標在經濟生活中的作用越來越大。同時,我國的市場經濟已實現國際化的發(fā)展,所面臨的國際國內形勢發(fā)生了變化,現行商標法有些內容出現了不適應實踐需要的情況。
2003年,有關部門啟動商標法修改工作。經過十年的努力,商標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順利完成。
據了解,草案被提請表決之前,為進一步增強商標法的針對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專門召開會議對法律主要修改內容的可行性、出臺時機、實施后的社會效果、實施中也許會碰到的問題進行了論證評估,認為現在出臺是必要和適時的。
厘清馳名商標保護制度
馳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信譽,并為公眾熟知的商標。對馳名商標進行特殊保護是非常必要的。建立馳名商標特殊保護制度,不僅是商標法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禁止不正當競爭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2001年修改商標法時,為履行我國參加的有關國際公約的義務,在商標法中增加了關于馳名商標保護的規(guī)定。但是實踐中,存在將馳名商標作為一種榮譽稱號的誤區(qū),盲目追求馳名商標認定,甚至出現弄虛作假的情況。
為了厘清馳名商標保護制度,本次修改對馳名商標的相關條款進行了完善,對于其認定、保護以及規(guī)范使用等都作了細化。明確了馳名商標的內涵,同時,按照“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明確規(guī)定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馳名商標應當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同時,認定結果僅對該案件有效。其次,對馳名商標認定機關、認定環(huán)節(jié)等作出明確限定。為了不誤導消費者,新的商標法還規(guī)定禁止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
立法遏制商標侵權行為
為進一步加強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遏制商標侵權行為,立法機關對商標法相應內容進行了修改。
首先,針對實踐中幫助他人實施商標侵權日益增多的情況,增加了應承擔法律責任的侵權行為種類。規(guī)定:故意為侵權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屬于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其次,增加了懲罰性賠償規(guī)定,提高了法定的侵權賠償數額。針對實踐中商標侵權案件中受害人維權成本高、“贏了官司賠了錢”的現象,本次修改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規(guī)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權利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者商標使用許可費的一倍到三倍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同時將法定的侵權賠償額修改為“三百萬元以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有關負責人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強調,設立三百萬元的法定賠償額,目的就是通過數額的提高,加大侵權人的違法成本,保護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再次,為加大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考慮到很少有工具是“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本次修改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侵權案件時可以沒收的對象,由“專門”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修改為“主要”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最后,為了減輕商標專用權人的舉證負擔,增加了有關文書提供令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侵權賠償數額。這一規(guī)定將在一定程度上減輕權利人的舉證負擔,有利于解決商標侵權案件中索賠依據不充分的問題。
禁止惡意搶注商標行為
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一些不法經營者經常采用“搭便車”、“傍名牌”等各種違法行為達到侵占他人商譽、阻礙他人進入市場等不正當競爭目的,嚴重損害了誠實經營者的積極性,降低了市場效率和活力,并最終損害經濟發(fā)展。此次修改商標法,增加在注冊和使用環(huán)節(jié)制止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相關規(guī)定,并對商標代理機構作出明確要求,以保護合法經營者的信譽投資和創(chuàng)新回報,營造公平有序、和諧誠信的市場秩序。
為了解決目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注冊商標現象,防止將他人已經在先使用的商標搶先進行注冊,修改后的商標法增加了“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guī)定。同時,特別明確了禁止搶注因業(yè)務往來等關系明知他人已經在先使用的商標,禁止將他人注冊商標或者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用作企業(yè)字號。這些都是根據商標侵權出現的新情況作出的補充規(guī)定。
在草案征求意見的過程中,一些地方、部門、企業(yè)提出,實踐中一些商標代理機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利用其業(yè)務上的優(yōu)勢幫助委托人進行惡意商標注冊,甚至自己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牟利,建議進一步對商標代理活動予以規(guī)范。
此次修改增加了商標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要求其保守委托人的商業(yè)秘密,不得代理具有搶注情形的商標注冊申請,不得注冊其代理服務以外的商標。商標代理機構有本法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對違反法律規(guī)定且情節(jié)嚴重的商標代理組織,還可以由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yè)務,并予以公告。
重建商標注冊異議制度
為方便申請人注冊商標,提升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服務水平,本次修改中的多項內容都有了“亮點”式的規(guī)定。
近年來,隨著商標意識的增強,商標申請量不斷增長,商標審查與審理周期曾一度較長,引起社會各界的強烈關注。為適應商標注冊申請的新形勢,提高商標注冊機構的審查審理能力,保障商標申請人及時獲得注冊,需要商標法對此作出明確規(guī)定。因此,此次修改明確了商標新注冊申請初步審查時限、異議案件審理時限、駁回復審審理期限、宣告無效復審審理期限等法定工作時限。此規(guī)定將使社會公眾對辦理商標各項業(yè)務有一個明確的時限預期,并為合理配置商標審查資源,構建規(guī)范高效的商標注冊機制提供法律依據。同時還擴大了商標注冊的客體,開放了電子申請的方式,增了“一標多類”的申請,規(guī)定了審查意見溝通程序。
過去商標注冊異議程序采用行政兩審、司法兩審的四審終審制,造成商標確權程序繁瑣,商標確權周期過長。一些不法經營者通過“惡意異議”以阻礙競爭對手及時獲得注冊,使商標權利長期處于不穩(wěn)定的狀態(tài)。此次修改重新構架商標注冊異議制度。新的商標法規(guī)定,對于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的,將商標異議主體由任何人改為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對于違反商標法禁止注冊、禁止使用、缺乏顯著性等絕對拒絕注冊理由的,任何人可以提出異議申請。同時,對于商標局認為異議理由不成立的,商標可以直接獲得注冊,異議人不同意的,可以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通過上述規(guī)定,新的商標法解決了現行法商標異議制度下提出異議申請的主體和理由過于寬泛、確權程序繁瑣的問題。
【關閉】